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,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,对发、供、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,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,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均衡,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经济效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率因数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:
(1)功率因数标准0.90,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(包括社队工业用户),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;
(2)功率因数标准0.85,适用于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(包括社队工业用户)、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;
(3)率因数标准0.80,适用于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,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,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.85。 功率因数的计算:
(1)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,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,按用户每月实行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,计算平均功率因数;
(2)根据电网需要,对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,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、无功电量的电度表,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;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、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,由试行的省、市、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,报水利电力部审判后执行。
电费的调整: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,高于或底于规定标准时,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当月电费后,再按照“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”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。
如用户的功率因数“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”所列两数之间,则以四舍五入计算。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,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,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规定标准的用户,或离电源点较近,电压质量好,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,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,但须经省、市、自治区电力局批准;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。
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,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时,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,应增收电费。